电光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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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基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股
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公布之日生效。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
订内容如下
变更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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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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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
公司形式的方案;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
联交易等事项; 份的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事项;
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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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