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光科技:2019年第一次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4-11
电光科技
股票代码:002730 股票简称:电光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1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4 月 10 日(星期三)13 点 00 分。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五路 180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石碎标先生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85,43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7.46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85,435,0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7.46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电光科技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上
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5,43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5,43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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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5,43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5,43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杨龙驹、姜怡文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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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