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光科技: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8
电光科技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经过对公司经营行为
的审核、监督,以及对有关资料的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发
表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2022 年归属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 89,844,883.40 元,以 2022 年度母公司净利润 78,578,468.49 元
为 基 数 , 提 取 的 法 定 公 积 金 7,857,846.85 元 , 加 上 期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478,583,750.02 元,减去报告期已经分配股利 39,828,786.80 元,可供分配的
利润为 520,741,999.77 元。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以公司总股本
362,079,88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1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后续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
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
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
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因素,同时考虑了对股东的现金回报和公司发
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续聘 2023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电光科技
公司拟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
担任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聘期一年。我们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经审查,我们认为天健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规定,其在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所出具的
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顺利完成
了公司 2022 年度的审计工作,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天健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 2022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发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创造性与
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
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对《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新四达未来十二个月内向相关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
供担保额度有利于提高新四达的融资效率,有利于新四达正常经营及业务发展,
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持有新四达 55%的股份,拥有控制权,且新四达经营
稳定,具备偿债能力,本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要求新四达另外股东按照持股比例
提供相应担保或以持有的资产向上市公司进行反担保。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能
得到有效的执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对公司经营各个过程、
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
电光科技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对 2022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独立意见。
1、2022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2022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2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严格履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建立了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对外
担保风险。(2)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为 15,700 万元,实际履行的担保
额度为 2,700 万元,均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实际担保发生额为
986.42 万元,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
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对《关于 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监管要求和管理办法,不存在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
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八、对《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期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期限,是公司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情
况进行的合理调整,决策和审议程序合规合法,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电光科技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调整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及延长期限的事项。
九、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
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
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田永顺 吴凤陶 娄亦捷
2023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