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2018-11-27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
公允性的意见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万达影视传媒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96.8262%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聘请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华评估”)对标的公司 100%
股权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众华评报字[2018]第 166 号)。公
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聘请的众华评估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众华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标的公司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存在现存或
预期的利益关系,该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标的公司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
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众华评估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和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
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公司股权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
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众华评估采用了收益法和市场法对标的公司 100%股权进行了评估,并以收益法
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
要求进行,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
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公司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
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
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股权经过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
估机构的评估,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以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
的标的公司 100%股权评估值为依据,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
标的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所委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
估定价公允。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
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签署页)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