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1-18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739 股票简称:万达电影 公告编号:2020-056 号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64 号)核准,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万达电影”、“甲方”)非公开发行 196,050,866 股 A 股股票,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28,999,938.04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2,896,034,372.03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20]第 35-00007 号《验资报告》
进行了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和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和授权,公
司分别与招商银行大连分行、兴业银行北京丰台支行、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恒丰
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以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
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名称 专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万达电影 招商银行大连分行 110906197410910 1,096,034,372.03 新建影院项
万达电影 兴业银行北京丰台支行 321530100100189853 800,000,000.00 目、补充公司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万达电影 民生银行北京分行 632485381 600,000,000.00 流动资金及偿
万达电影 恒丰银行北京分行 801010010122821329 400,000,000.00 还借款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招商银行大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110906197410910,截至 2020 年 11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1,096,034,372.03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建影院项目、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兴业银行北京丰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21530100100189853,截至 2020 年 11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800,000,000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建影院项目、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632485381,截
至 2020 年 11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6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建影院
项目、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甲方已在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801010010122821329,截至 2020 年 11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400,000,000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建影院项目、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泽宇、齐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
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止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招商银行大连分行);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兴业银行北京丰台支行);
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民生银行北京分行);
4、《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恒丰银行北京分行)。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