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2020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1-04-2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 2020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万达电影
保荐代表人姓名:艾雨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磊磊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是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管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
项目 工作内容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关注事项的次数 2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变更保荐代表人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已经完成变更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业绩承诺调整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正在履行公司治理流程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21 年 2 月 4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境内日常监管规则的更新动态
9.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无 不适用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公司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及时
公司受疫情影响,2020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 调整经营计划,积极采取措
年度业绩下滑较大
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施应对,创新经营,节支增
2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收,复工以来经营情况逐步
恢复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实际控制人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
是 不适用
易方面的承诺
重大资产重组中,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限售承诺 是 不适用
已履行承诺,
2020 年,电影行
重大资产重组中,万达投资、莘县融智、林宁关于业 业及标的公司受
不适用
绩补偿承诺 疫情的不利影
响,调整了业绩
承诺方案
重大资产重组中,实际控制人,万达投资、莘县融智、
是 不适用
林宁关于同业竞争方面的承诺
重大资产重组中,万达投资、莘县融智、林宁、王健
是 不适用
林关于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中,公司关于分红的承诺 是 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中,万达投资、实际控制人关
是 不适用
于同业竞争方面的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中,万达投资、实际控制人关
是 不适用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中,万达电影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真实性、准 是 不适用
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赵泽宇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
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
中金公司委派吴磊磊先生继续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保荐代表人。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齐飞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
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
中金公司委派艾雨先生继续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保荐代表人。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1、2020 年 4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向本
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 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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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63 号),因
本公司管理 11 只私募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
资金均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25%,违反
了相关规定。基于此,对本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行政监管措施。
2、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向本公司出具了
《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的决定》([2020]67 号),因本公司投资银行类
业务内部控制及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违
反了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本公司采取责令
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持续督导 2020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艾 雨 吴磊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