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肯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7年3月)2017-03-06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7 年 3 月 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新疆贝肯
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
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
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
作部门。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硬盘、U 盘、光盘、
录音(像)带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 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
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 方可对外报道、传
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控股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遵守本制度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上述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均负有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报
告义务,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等) 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公司定期报告、主要会计数据、主要财务指标、主要监管
指标;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十三)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公司的重组事项;
(二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二)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
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二十六)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二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九)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对证券交易
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三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报刊及网站正式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3、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
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3、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服务于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
机构、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6、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7、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
员;
8、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9、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证券事务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
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
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
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九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内幕
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其保密义务。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非内幕信息
知情人提供内幕信息的,应当在提供之前,通过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等
方式要求其对内幕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流转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子公司的范围内流
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子公司之间流转的,须由内幕信息
原持有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并在证券事务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事务部
备案。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在内幕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见附件一),
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至少包括内幕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地点、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等内容。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
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
构负责人) 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
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收集并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
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及时报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并对填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
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对填报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 3 年
以上。
第十八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预案,前述“高送转”是指:每 10 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合计股数达到 8 股以上(含 8 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
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十)公司拟披露上市公司持股 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
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十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
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除了依据第十八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在内
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给深圳证券
交易所。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
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公司内通报
批评,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的
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包括声誉上)
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
司的证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对责任人按照
第二十条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
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2017 年 3 月 3 日
附件一: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表
序号 姓名 所在单位 身份证号码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时间 地点 依据 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附件二: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策划决策 参与机构 商议和决议 参与人员
方式 和人员 内容 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