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肯能源: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2017年3月)2017-03-06
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2017 年 3 月 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
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
织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
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
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
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达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磁盘、
影音影像资料、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
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
司负责人都应做好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
人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和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
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信息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公司信息
披露指定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所列内幕信息;(二)《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重大事件;(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5.1.2 条所列的重大信息;(四)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列的重大事项信息;(五)公司定期报
告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
相关内容;(六)其他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解释机构认定
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部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在公司担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
位,或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人员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四)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
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六)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公司其他
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
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
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推荐、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
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
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在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
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或网站。重大信息正式公告之
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其他公共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
贴。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
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
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应当
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拟讨论或实施重大重组、再融资等可能对公司股
价造成重大 影响的重要事项时,应如实、完整记录上述信息在公开前
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上述记录应与项目文件一同保存
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做好媒体信息的监控及敏感信息的排查,敏感信
息排查由证券事务部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及子公司、控股
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同时对敏感信息
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证券事务部可以对各部门及
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防止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
小投资者利益。如果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知情
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
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九条 在公司对外开展合作或经营活动时,凡涉及向对方披
露公司涉密信息的,均须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条 有机会获取重大信息的内部人员不得向他人泄漏重大
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非内部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重大信息。非内部人
员自知悉重大信息后即成为内部人员,亦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二条 内部人员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磁盘、光盘、
影音影像资料、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
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存储的有关重
大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四条 重大信息公告之前,内部人员应遵守本制度,不得
将有关重大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五条 重大信息公告之前,公司财务、审计工作人员不得将
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
告之前,前述重大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
粘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员工应对其在劳动合同期间内所获悉的、与本
公司的经营或事务相关的一切信息予以保密,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
或间接向任何人、公司或机构透露任何保密信息。无论是否在职或是
否从中获利,员工均不得与任何个人、公司或机构交流、或在未经授
权或签署有关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使用任何与公司有关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员工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
件或其他物品,交至上级主管,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重大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情节
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1、通报批评;2、警告;3、记过;
4、罚款;5、降职降薪;6、解聘、罢免;7、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同时可以要求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内部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强制
性规定相冲突或更为严格要求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
市规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有关重大信息保
密、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或更为严格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