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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肯能源: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7年6月)2017-06-19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7年6月16日经三届十四次董事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存
储、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办理验资手续,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
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
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做出明确规定。董事会制定详细的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确保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
并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
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只能用于募集
资金的存取和管理,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
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不得超过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上市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的情形,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和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应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
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或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不得以任何
有偿或无偿的方式提供给关联人使用。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二条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时,付款对象、付
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金额应当符合有关合同约定,并保存原始合同、单据以
供查询。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议应放弃表决权。独立董事应对投资决策程序、项目实施
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经办人填写付
款申请单,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募集资金。如果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公司股
东大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
际投资进度、调整后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
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六)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并进行披露。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从事风险
投资的情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
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
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
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 应当出具
专项意见,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及
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三)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 每十二个
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交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上述事项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将以下内容在深交所
进行公告: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
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
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
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
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或者募集
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
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组织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过程中,确因市场等因素
导致投资环境发生变化,预计项目实施后与预期收益相差较大、收益期过长,而
需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
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
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
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三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 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包
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
务。
        第三十四条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
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伍佰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
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 不为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
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
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
定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 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
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
要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保荐人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对公
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人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公司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相关责任
人将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关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