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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肯能源: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7-10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西意字(2017)第99号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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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唐延路 1 号旺座国际城 B 座 10 层(71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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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西意字(2017)第 99 号

致: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李宋花律师、贺龙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O17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依法见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

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

议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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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见证并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董事会议

事规则(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九项议案,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

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并公布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om.cn)、巨潮资讯网等网站。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会议相关

事项。

    2017 年 7 月 7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由董事戴美琼女士

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

会议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鉴于董事长陈平贵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出席

会议,经与会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戴美琼女士主持会议。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人,代表股份 64,89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669%。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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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3,603,4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46%。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0 人,代表股

份 68,493,4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415%(其中,参加本次会议

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 18 人,代表股份 21,453,4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8.305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根据会议公告的内容,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审议《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的议案;

    5.审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的议案;

    6.审议《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议案;

    7.审议《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的议案;

    8.审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所列明的事项相符,

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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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7 月 7 日上午 10 时 30 分开始,于 12 时结

束。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

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

两名、监事代表一名)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本次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17 年 7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6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7 月 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会议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召开情况已制作成会议

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4、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审议结果如下:(1)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了以下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其中股东陈平贵与激励对象蒋莉为关联方,股东杨伟

与激励对象 Gaoyong 为关联方,股东顾金明、李青山、蒋莉、柳勇为激励对象,

前述 6 名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2)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了以下议案《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董事会议

事规则(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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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之规定,会议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五、   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

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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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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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负责人:


                                                尉建锋


                                 经办律师:




                                                李宋花




                                                 贺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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