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8 证券简称:贝肯能源 公告编号:2017-056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7 月 7 日(星期五)上午 10: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7 月 6 日-2017 年 7 月 7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7 月 7 日交易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7 月 6 日下午 15:00 至投票结束时间(2017 年 7 月 7 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开地点: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鉴于董事长陈平贵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出席会议,经与会董事共同推举,由 董事戴美琼女士主持会议。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0 人,代表股份 68,493,43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44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64,89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5.36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603,43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74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21,453,43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30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7,85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2304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603,43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746 %。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9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3 %;反 对 203,43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2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0517%;反对 203,4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因公司股东陈平贵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蒋莉为关联方,股东杨伟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 Gaoyong 为关联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顾金明、李青山、蒋莉、柳勇为首发限售股股东, 需回避表决。以上共持有本公司 22.4829 %股份,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26,350,000 股, 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9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3 %;反 对 203,43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2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0517%;反对 203,4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8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因公司股东陈平贵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蒋莉为关联方,股东杨伟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 Gaoyong 为关联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顾金明、李青山、蒋莉、柳勇为首发限售股股东, 需回避表决。以上共持有本公司 22.4829 %股份,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26,350,000 股, 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9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3 %;反 对 203,43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2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0517%;反对 203,4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8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因公司股东陈平贵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蒋莉为关联方,股东杨伟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 Gaoyong 为关联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顾金明、李青山、蒋莉、柳勇为首发限售股股东, 需回避表决。以上共持有本公司 22.4829 %股份,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26,350,000 股, 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四)审议通过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29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30%;反对 203,43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17%;反对 203,4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83 %;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29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30%;反对 203,43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17%;反对 203,4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8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29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30%;反对 203,43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17%;反对 203,4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8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29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30%;反对 203,43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17%;反对 203,4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8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29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30%;反对 203,43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17%;反对 203,4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8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宋花 贺龙龙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