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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肯能源: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2017-11-07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西意字〔2017〕第     号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西安市唐延路 1 号旺座国际城 B 座 10 层(710065)
               Tel:8629 8886 6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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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西意字〔2017〕第            号

致: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贝肯能源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肯能源”或“公司”)委托,就贝肯能源拟对其《公

司章程》进行修订(以下简称“本次修订”)的部分条款涉及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接受贝肯能源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日或之前本所所获知的事实而出具。对其

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

任何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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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本次章程修改的合法性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

说明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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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背景以及内部审议决策程序 ...................................... 4

      (一) 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和背景 ........................................................................ 4

      (二) 修订《公司章程》的内部审议决策程序............................................................. 4

二、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 4.6.1 条 ............................................................................... 5

三、 公司在恶意收购的情况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解除职务时涉及经济补偿金

的相关问题。 .......................................................................................................................... 8

四、 《公司章程》第 5.1.1 条和第 5.1.2 条 ......................................................................... 13

五、 关于恶意收购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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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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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背景以及内部审议决策程序


    (一) 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和背景

    鉴于近年来上市公司面临着较为严峻的收购环境,相比其他股权较为集中的

上市公司,贝肯能源目前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

比例为 16.16%,不存在持股超过 5%以上其他股东),因此导致贝肯能源面临恶

意收购的抵御力较弱,容易成为市场资本方的举牌目标。一旦贝肯能源遭遇恶意

收购,不仅会影响公司的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在一定程度上更会导致公司原经

营计划打乱、股价波动,进而影响广大投资者利益。贝肯能源目前正处于延长产

业链,开拓海外市场的关键时期,公司需要一个相对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环

境。公司董事会基于公司长远稳健发展的需要,为防止恶意收购给公司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从而更好的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向股东大会

提议修改《公司章程》,修订及增加有关条款。

    (二) 修订《公司章程》的内部审议决策程序

    公司就本次《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工作经过了如下内部审议决策程序:

    1. 公司前期专门召集了全体独立董事、常年法律顾问、内部法律人士、证

券部等相关部门和人员开会进行专题研究讨论。公司证券部根据讨论会意见形成

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上报公司董事长,并得到董事长同意。

    2. 2017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2017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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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17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公司章程》(2017 年

   10 月)、《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事项的公告》及《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 4.6.1 条

       (一)修订后《公司章程》第 4.6.1 条的相关内容
                                          4.6.1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4.6.1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决议。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3 以上通过。                            本章程另有规定情形的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3/4 以上通过。



       (二)修订内容的合法性

       1.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 103 条之规定,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章程指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

   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的规定,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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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共同制定的有关公司组织与活动的

基本规则。《公司法》中规定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其立法目的在于凡涉及公司所有股东切

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全体股东都应该积极参会并行使表决权,以期在最大程度上

能反应全体股东的意志,因此前述“2/3 以上”的比例要求实则为法定的最低要

求, 且《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对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针对特殊情形在

公司章程中适度提高该比例要求作出禁止性规定或相关司法解释。

    鉴于贝肯能源自身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一旦发生恶意收购,当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时需要全体股东充分参与股东大会,并通过积极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体现全体

股东的真实意志。因此将股东大会涉及恶意收购事项的股东表决比例提高到“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3/4 以上通过”,恰恰就

是为了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而进行的制度设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贝肯能源对于《公司章程》第 4.6.1 条的

修订,是在《公司法》、《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原则和

要求基础上,同时结合贝肯能源的实际情况,针对恶意收购这类特殊事项提出更

为严格的要求,并未违反《公司法》、《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对于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的强制性规定;(2)前述修订提高了中小股东在审议恶

意收购事项过程中的话语权,有利于保障公司公众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 提高表决比例不会导致赋予部分股东一票否决权

    一票否决权在股东大会指的是赋予某特定的单个股东对于股东大会议决事

项有凌驾于其他所有股东意志的特权,其实质是对《公司法》尤其是上市公司治

理“多数决”原则的否定,而本处修改将表决比例提高到四分之三以上,其实质

是对《公司法》尤其是上市公司治理“多数决”原则的进一步肯定和增强,该等

权利增强了任何一个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在认为相关议案不符合《公司章程》时

提出合理质疑的效能,有利于强化公司治理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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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范围和框架之内,本次修订就恶意收购涉及的

特别决议事项的表决通过比例进一步提高至四分之三以上,只是提高了涉及恶意

收购事项决议通过的难度。若恶意收购方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可能损害公司或中

小股东的提案,中小股东亦可联合起来对该等提案投反对票,当联合表决权比例

达到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一时,则中小股东亦可从维护自身利

益角度,否决该提案,且该等恶意收购特别决议事项的表决和披露,根据修订后

的《公司章程》均有着严格的限定和披露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就恶意收购事项提高表决权比例并未赋予控股股东新

的一票否决权,也不会导致赋予其他任何股东一票否决权。

    3. 公司保障中小股东救济权拟采取的措施

    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贝肯能

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每名股东的权利行使有相应的制衡和救济机

制,中小股东可根据相应规定行使相应的监督权以及获得救济的权利和途径。

    首先,中小股东在认为相关议案不符合自身及公司利益时有权单独或合并表

决权提出反对,在公司目前股权结构较为分散的情况下,如中小股东合并表决权

达到一定比例,控股股东提出的议案并不能当然获得通过。

    其次,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及贝

肯能源《公司章程》第 7.1.2 条规定,公司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监事会有权在董事会不依法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临时

股东会会议,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贝肯能源《公司章程》

第 4.3.1 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再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及贝肯能源《公司章程》第 4.1.5 条的规

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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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无效。根据贝肯能源《公司章程》第 4.1.6 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公司中小股东有权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况下,通过诉讼等渠道要求该股东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其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积极配合并保障中小股东行使救济权利。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贝

肯能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中小股东的救济权利能得

到有效保障。

    三、公司在恶意收购的情况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解除职务时

涉及经济补偿金的相关问题。

   (一)涉及经济补偿金的相关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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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2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非经
                                          原提名股东提议,任何董事在不存在违法犯
                                          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
                                          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情
                                          形下于任期内被解除董事职务的,公司应按
                                          该名董事在公司任职董事年限内税前薪酬
    5.1.2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总额的 10 倍向该名董事支付赔偿金。
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职务。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在发生公司恶意收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购的情况下,如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不得
                                          超过六年;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
                                          年度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
                                          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四分
                                          之一。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
                                          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
                                          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与其履行董事职
                                          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管理经验和知识水
                                          平,且不存在本章程第 5.1.1 条关于担任公
                                          司董事禁止性条件的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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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以
                                         决议形式认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
    6.1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 人员。
或解聘。                                     当公司被恶意收购后,公司总经理和其
    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以决议形 或解除职务,且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
式认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其年薪及福利待遇总和十倍以上的经济补
                                         偿,上述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
                                         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
                                           或赔偿金。

                                               7.1.3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当公司被恶意收购后,公司监事任期未
    7.1.3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    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且公司须一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其年薪及福利待遇总和
                                           十倍以上的经济补偿,上述监事已与公司签
                                           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
                                           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
                                           定,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二)修订内容的合法性

       1.上述补偿金支付标准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

        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经理的

    报酬由董事会确定,而没有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金额作出具体

    规定或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和董

    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根据上述规

    定,上市公司应当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并应约定在特殊情形下提前解除、终止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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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同的补偿内容,公司章程的修订实质上是对上述规定的具体细化。

    本次修订内容针对的是当贝肯能源遭遇恶意收购时才会触发经济补偿事项,

前述经济补偿设定的补偿标准,系公司根据目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整

体薪酬及福利待遇水平综合考虑后设置的。该条款属于公司自治内容,补偿标准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次修订涉及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补

偿,属于上述人员在特定情况下被无故提前解除、终止职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辞去职务的经济补偿措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面临转

移实际控制权的收购而被提前解除、终止聘任合同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辞去职务,给予其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 10 倍的经济补偿不违反现

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由于补偿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补

偿金的支付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应履行何种决策程序;

    本条规定的经济补偿属于管理层的报酬问题,属于关联交易。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修订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本条修订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赞同生效。

    3.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范围;

    根据《公司章程》第 6.1 条之规定,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以决议形式认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10 人,具体如下:(1)

《公司章程》第 6.1 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陈平贵(总经理)、叶诗均(常

务副总经理)、顾金明(副总经理)、邓冬红(副总经理、安全总监)、成景民

(副总经理)、Gaoyong(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蒋莉(财务总监);(2)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以决议形式认定的人员包括李青山(市场总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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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技术总监)、柳勇(运营总监)和郭丽(人力总监)。

    4. 该条款是否违反董监高忠实义务,是否涉嫌利益输送;

    本次修订增设的补偿金主要作用在于事前防范,降低恶意收购方强行收购公

司的意愿以及收购完成后立即大范围更换管理层的意愿,避免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出现混乱,并非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鉴于公司目前董

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薪资报酬的确定有明确的标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客观事实,本次修订并不构成对《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的豁免,即使发生支付赔偿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益输送。

因此并不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也不存在利益输送。

    5.测算支付补偿金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根据贝肯能源《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

酬情况”,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前人均薪酬为 291,335

元/年,按照 2016 年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53,582,663.22 元测

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均税前薪酬占当期归母净利润的 0.54% 。

    根据前述比例测算,在解聘一位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如支付任职年

限内年薪总额的 10 倍补偿,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

八十七条规定应支付的解除合同补偿金(按新疆自治区 2016 年社会月平均工资

4750 元的 3 倍,以最高补偿年限 12 年支付 12 个月工资标准的两倍计算),合

计赔偿金额约占 2016 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6.07%。

    本条修订一方面增加了恶意收购者收购公司的成本,对恶意收购者短期内大

范围更换公司管理层起到了威慑作用,使得公司在面临恶意收购时有一个缓冲

期,有利于保障公司经营决策在控制权变更的过渡期内不至于陷入混乱;另一方

面,如恶意收购者短期内大范围更换公司管理层,相关管理层薪酬赔偿机制将被

触发,根据公司目前测算,虽然赔偿金额对公司当期净利润有一定程度影响,但

并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根据贝肯能源提供的情况说明,贝肯能源已经测算支付赔偿金对公司经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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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的影响并充分提示了相关风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1)本次修订涉及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时向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补偿金相关事宜,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2)

本次修订并不构成对《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

实义务的豁免,即使发生支付赔偿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益输送。因此并不侵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也不存在利益输送;(3)本条修订增加了恶意收购者收

购公司的成本,虽然赔偿金额对公司当期净利润有一定程度影响,但并不会影响

公司上市地位。

    四、《公司章程》第 5.1.1 条和第 5.1.2 条

    (一)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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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1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5.1.1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为能力;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为能力;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清偿;
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处罚,期限未满的;
清偿;                                         (七)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
处罚,期限未满的;                         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董事候选人不足五年与公司目前(经营、主
的其他内容。                               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不具备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识水平。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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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2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非经
                                            原提名股东提议,任何董事在不存在违法犯
                                            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
                                            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情
                                            形下于任期内被解除董事职务的,公司应按
                                            该名董事在公司任职董事年限内税前薪酬
    5.1.2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总额的 10 倍向该名董事支付赔偿金。
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职务。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在发生公司恶意收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购的情况下,如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不得
                                            超过六年;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
                                            年度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
                                            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四分
                                            之一。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
                                            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
                                            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与其履行董事职
                                            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管理经验和知识水
                                            平,且不存在本章程第 5.1.1 条关于担任公
                                            司董事禁止性条件的任一情形。

         (二)修订内容的合法性

         1. 上述条款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会职权中包括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应当载明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不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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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形,但并未对董事候选人的资格做出

更进一步的规定,也没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更换人数做出明确的强制性规定。

    本次修订涉及公司面临恶意收购发生时、继任董事会的候选人规定及改选限

制,是结合贝肯能源的实际情况,对《公司法》原则性规定的进一步补充与明确,

该行为实质上属于合法有效的公司自治行为,未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

    2. 是否不合理的维护现任董事地位、是否损害股东选举董事的权利,以及

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以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次修订涉及的相应条款触发的前提是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时期,目的在于维

护时任董事履行职责的延续性。适用本条款不会与法律、法规关于董事会组成、

比例的规定相冲突,即在不会违法限制股东选举董事权利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确

保公司管理层的稳定过渡和公司经营的持续稳定。为公司在控制权变更的特殊时

期提供了良性过渡机制,不会损害上市公司以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1)前述修改是对《公司法》原则性规定的进一步

补充与明确,该行为实质上属于合法有效的公司自治行为,未违反《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前述修改不存在不合理地维护现任董事地位的情况,

没有不当限制股东选举董事的权利,符合上市公司以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五、关于恶意收购

    (一)修订内容
                                       12.1 释义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不
                                       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
                                       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权、通
                                       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
                                       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
                                       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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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
                                       的收购。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
                                       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
                                       事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
                                       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是
                                       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如
                                       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作出
                                       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
                                       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二)修订内容的合法性

    1. 上述条款对“恶意收购”界定的法律或规则依据,对“收购”的认定标

准是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未

对“恶意收购”做出准确界定。因此公司在进行本条修订时对于“恶意收购”的

界定,不仅参考了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章程中关于恶意收购的规定,同时还借鉴

了理论界关于恶意收购的有代表性的观点。

    为防止本条修订可能与此后的立法实践相冲突,特别注明“如果未来法律、

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对‘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本章程定义的恶

意收购范围随之调整”。

    本条修订中,以“是否谋求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

影响力”作为认定“收购”的标准,较之《收购管理办法》就上市公司收购中关

于信息披露的规定,范围更窄,没有逾越《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2. 在公司章程中将该等行为定义为“恶意收购”,是否违反公平原则,是

否存在不当限制投资者依法买卖公司股票及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

    该条款的出发点并非完全排斥市场化收购,而是从维护公司长期、持续、稳

定经营的角度出发,防止收购方以追求短期资本收益为目的,使公司陷入投机性

资本的恶意炒作。对于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整体利益的收购行为,并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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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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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恶意收购,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该条款不存在不当限制投资者依法买卖

公司股票及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符合公平原则。

       3. 以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作为判断“恶意收购”标准的法律依据及合理

性。

    目前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均未对“恶意收购”做出准确界定,也没有对认定恶意收购的标准做出

明确规定。本条修订中规定的认定恶意收购的两项标准,其合理性在于:在善意

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合作进行收购和被收购,各方的善意互动可以

实现公司管理层的顺利更换和交接,尽可能避免公司控制权转移对公司业绩、股

票价值带来的剧烈波动;相反恶意收购以激烈的对抗性为基本特征,在目标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持反对态度的情况下,强行进行的恶意收购虽然可能短期内带

来股价上涨的效应,但长期来看势必会导致公司管理层的震荡,扰乱公司的正常

经营,从而影响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损害全体股东的权益。

    公司股东大会经过合法程序通过的《公司章程》,将判断认定“恶意收购”

的权利放在公司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自治行为,并无违法

违规之处。公司董事会在认定“恶意收购”后所实施或者拟实施的反收购措施,

涉及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仍需向股东大会提交相关议案并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第一,贝肯能源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涉及的上述条款不存在违法法律、

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董事会有权将与该等修改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章

程修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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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赵文斌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李宋花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贺龙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