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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17-12-05  

						 证券代码:002828          证券简称:贝肯能源            公告编号:2017-094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股份登记上市起
始日期为2016年12月08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涉及股东38人,发行时承诺的限售期限为12个月,解
禁的数量合计为28,7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9709%。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12月08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贝肯能源”)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14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2016]876号文同意,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30万股,并
于2016年1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发行上市后公司股份总额为
11,72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8,790万股。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
议,公司依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议案》,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向 27 名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57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11 日,本
次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1,977 万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11,977 万股,其中限售流通股为 9,047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75.53%;无限售流通股为 2,93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46%。




                                      1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肖润国、李洪、陈尚冰、许秀哲、向伦富、冯志萍、骆红瑛、高作
明、刘淑琴、朱文国、赵宏、姜以锦、蔡宜东、朱新珍、孙兰、冯建建、史建国、
杨大树、张骏、朱治华、江旭恒、黄倩、孙文静、王建华、李君兰、张莉、王若
愚、董隽、付殿国、黄大军、柳勇、裴成民、沈世昌、徐霞、张华桥、赵利军承
诺 :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
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豪石九鼎、国联昆吾九鼎承诺 :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
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4)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
形,上市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8 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28,71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97%。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共计 38 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份总数       售数量
               国联昆吾九鼎(无      1,850,000    1,850,000
         1     锡)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
         2           黄倩            1,770,000    1,770,000   质押/冻结880,000
         3          赵利军           1,770,000    1,770,000


                                          2
  4          李洪          1,700,000    1,700,000
  5        裴成民          1,600,000    1,600,000   质押/冻结600,000
  6        史建国          1,600,000    1,600,000
       上海豪石九鼎股权    1,550,000    1,550,000
  7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陈尚冰          1,500,000    1,500,000      质押/冻结
  8
                                                       1,000,000
  9        肖润国          1,300,000    1,300,000
 10          柳勇          1,100,000    1,100,000         注1
           许秀哲          1,100,000    1,100,000      质押/冻结
 11
                                                       1,100,000
 12        向伦富            800,000      800,000
 13        冯志萍            800,000      800,000   质押/冻结800,000
 14          徐霞            800,000      800,000
 15        骆红瑛            800,000      800,000   质押/冻结 800,000
 16        高作明            800,000      800,000
 17        刘淑琴            800,000      800,000   质押/冻结 750,000
 18        姜以锦            700,000      700,000
 19        黄大军            600,000      600,000
 20        付殿国            600,000      600,000
 21        朱文国            600,000      600,000
 22          赵宏            500,000      500,000
 23        张华桥            500,000      500,000
 24        蔡宜东            490,000      490,000   质押/冻结 390,000
 25        朱新珍            400,000      400,000
 26        沈世昌            400,000      400,000
 27          孙兰            350,000      350,000
 28        冯建建            300,000      300,000
 29          董隽            300,000      300,000
 30        杨大树            300,000      300,000
 31        江旭恒            230,000      230,000
 32          张骏            200,000      200,000
 33        孙文静            150,000      150,000
 34        朱治华            150,000      150,000
 35        李君兰            100,000      100,000
 36        王建华            100,000      100,000
 37          张莉             50,000       50,000
 38        王若愚             50,000       50,000
         合计             28,710,000   28,710,000



注 1:股东柳勇先生于 2017 年 5 月被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运营


                                3
总监,根据证监会及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最新实施细则,其所持有的
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份转让比例不得超过 25%,并遵守董事、监事、高管关于
买卖公司股份的规定。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东方花旗认为: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关的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综上,保荐机构对贝肯能源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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