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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肯能源: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发上市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17-12-05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首发上市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或“保荐机构”)作为新疆
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贝肯能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贝肯能源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
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贝肯能源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614 号)核准,公司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29,300,000 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16】
876 号)的同意,公司股票于 2016 年 12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87,9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117,200,000 股。
    二、本次限售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和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发行人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期
限制性股票首期 2,570,000 股股票,并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上市,授予限制性股
票后公司股本总额为 119,770,000 股。
    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19,77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


                                      1
份为 90,4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5.54%,无限售条件股份为 29,3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4.46%。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肖润国、李洪、陈尚冰、许秀哲、向伦富、冯
志萍、骆红瑛、高作明、刘淑琴、朱文国、赵宏、姜以锦、蔡宜东、朱新珍、孙
兰、冯建建、史建国、杨大树、张骏、朱治华、江旭恒、黄倩、孙文静、王建华、
李君兰、张莉、王若愚、董隽、付殿国、黄大军、柳勇、裴成民、沈世昌、徐霞、
张华桥、赵利军、上海豪石九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联昆吾
九鼎(无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
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严格执行了上述承诺
和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8 日(星期五)。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28,71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为 23.9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肖润国、李洪、陈尚冰、许秀哲、
向伦富、冯志萍、骆红瑛、高作明、刘淑琴、朱文国、赵宏、姜以锦、蔡宜东、
朱新珍、孙兰、冯建建、史建国、杨大树、张骏、朱治华、江旭恒、黄倩、孙文
静、王建华、李君兰、张莉、王若愚、董隽、付殿国、黄大军、柳勇、裴成民、
沈世昌、徐霞、张华桥、赵利军、上海豪石九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国联昆吾九鼎(无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8 名股东。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单位:股)
 序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    本次解除限      备注
 号                    份数量      总股本比例(%)       售数量
 1     朱新珍            400,000                0.33       400,000     注1
 2     李洪            1,700,000                1.42     1,700,000
 3     高作明            800,000                0.67       800,000
 4     张骏              200,000                0.17       200,000
                                                                     质押/冻结
 5     蔡宜东            490,000                0.41       490,000
                                                                       390,000

                                      2
                                                       质押/冻结
6    骆红瑛          800,000        0.67    800,000
                                                         800,000
     国联昆吾九鼎
     (无锡)投资
7                   1,850,000       1.54   1,850,000
     中心(有限合
     伙)
8    朱治华           150,000       0.13     150,000
9    张华桥           500,000       0.42     500,000
10   黄大军           600,000       0.50     600,000
11   向伦富           800,000       0.67     800,000
12   赵利军         1,770,000       1.48   1,770,000
                                                       质押/冻结
13   裴成民         1,600,000       1.34   1,600,000
                                                         600,000
14   董隽            300,000        0.25    300,000
15   江旭恒          230,000        0.19    230,000
16   孙文静          150,000        0.13    150,000
17   姜以锦          700,000        0.58    700,000
18   张莉             50,000        0.04     50,000
                                                       质押/冻结
19   许秀哲         1,100,000       0.92   1,100,000
                                                       1,100,000
20   史建国         1,600,000       1.34   1,600,000
21   沈世昌           400,000       0.33     400,000
22   杨大树           300,000       0.25     300,000
23   肖润国         1,300,000       1.09   1,300,000
24   冯建建           300,000       0.25     300,000
25   赵宏             500,000       0.42     500,000
                                                       质押/冻结
26   刘淑琴          800,000        0.67    800,000
                                                         750,000
27   李君兰          100,000        0.08    100,000
                                                       质押/冻结
28   冯志萍          800,000        0.67    800,000
                                                         800,000
                                                       质押/冻结
29   陈尚冰         1,500,000       1.25   1,500,000
                                                       1,000,000
30   徐霞            800,000        0.67    800,000
                                                       质押/冻结
31   黄倩           1,770,000       1.48   1,770,000
                                                         880,000
32   付殿国           600,000       0.50     600,000
33   王建华           100,000       0.08     100,000
34   柳勇           1,100,000       0.92   1,100,000    注2
35   孙兰             350,000       0.29     350,000
36   王若愚            50,000       0.04      50,000




                                3
        上海豪石九鼎
        股权投资基金
 37                        1,550,000                      1.29      1,550,000
        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38    朱文国               600,000                   0.50           600,000
合计                      28,710,000                  23.97        28,710,000

       注 1:以上质押/冻结数据截止 2017 年 11 月 15 日。
       注 2:股东柳勇先生于 2017 年 5 月被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运
营总监,根据证监会及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最新实施细则,其所持有
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份转让比例不得超过 25%,并遵守董事、监事、高管关
于买卖公司股份的规定,因此可上市可交易股份为 275,000 股。
       五、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单位:
股)

      股份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            90,470,000            75.54%            61,760,000         51.57%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股份            29,300,000            24.46%            58,010,000         48.43%

股份总数                 119,770,000            100.00%          119,770,000        100.00%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东方花旗认为: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关的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4
综上,保荐机构对贝肯能源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无异议。




                              5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首发上市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

                      张正平   席 睿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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