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肯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1-12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18 年 1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公司当前自有资金比较充足。
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公司
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增
加公司收益,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且最高额度不超
过 15,000 万元人民币用于现金管理。
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
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通过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能减少资金闲置,
且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
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 6,000 万元人民币暂时闲置自
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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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卫国 张洪生 丁辉
2018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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