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肯能源: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18年4月)2018-04-25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
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投资风险能有效控
制的前提下,公司购买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具
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专属低风险品
种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信托计划、收益凭证及国债逆回购
品种的财务投资行为,在确保资金安全性、变现能力强的基础上实现闲置资金的
保值增值。本制度不适用于向上述金融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交易的原则:
(一)公司从事投资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时,需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二)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
进行交易。
(三)投资理财可以以公司、子公司名义设立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
投资理财。
第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应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用于投资理财的发生金额单次或连
续 12 个月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未超过的该标准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资产、权益负债总额、盈利水平、资金状况等情况
确定理财投资规模,并通过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未来一定期限内的投资理财金
额预计额度(以实际理财资金规模预测),在特定期限内可以以该额度为上限进
行滚动委托理财操作。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可授权经理层在一定投资额度及期
限内对投资理财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理财并
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第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应履行如下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为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
调研,对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
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
询服务;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
利能力强,合格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定期回访;
(三)公司财务部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对手方银行的重大
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乃至董事会,
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
银行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有的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四)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需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七条 财务部依据购买理财产品相关协议办理资金支付请款手续,经总
裁批准后划款。
第八条 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
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第九条 投资类别、资金的统计应由财务部指定专门人员执行,并与财务
部资金管理人员及时对账,对账情况要有相应记录及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条 在投资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财务部负责按月提取相关业务产
生的利息收益,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投资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
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派专人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
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根据投资品种,期限等情况定期编制理财报告,报告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规模、投资分布、投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
大事项等。报告需递交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乃至董事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财务部报送的投资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
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及时履
行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投资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
计与监督,定期对所有投资产品进行全面检查、核实。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投资理财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
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
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