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肯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5-14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疆贝肯能源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第一期限制性预留股票的议案》事项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
1、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和公司《第一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董事会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8年5月11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8年5月11日,并同意向符
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63万股限制性股票。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丁辉、杨卫国、张洪生
2018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