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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肯能源:独立董事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数量的独立意见2018-05-29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授予价格、数量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肯能源”或 “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数量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
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期限制性预留股票的议
案》,确定 2018 年 5 月 11 日为授予日,向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63 万股限制性预留
股票。因公司在授予日确定后实施了 2017 年度权益分派及转增事项,董事会现
按相关规则,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和数量按照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四章规定的计算方法所得,调整原因和调整方法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和《公司第一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调整
后的 7.30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7.1 万股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丁辉、张洪生、杨卫国
                                                2018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