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8 证券简称:贝肯能源 公告编号:2021-029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7 日(星期五)上午 11: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5 月 7 日。其中: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平贵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为 60,438,44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0707%,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为 60,434,54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068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0019%。 3、出席现场股东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人数为 2 人,代表股份数 量为 4,593,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857%。 (三)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 (西安)律师事务所李宋花律师、王杰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434,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5%;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9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51%;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434,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5%;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9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51%;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434,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5%;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9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51%;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434,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5%;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9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51%;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434,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5%;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9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51%;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434,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5%;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9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51%;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434,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5%;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9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51%;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434,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5%;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9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51%;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434,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5%;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9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51%;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434,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5%;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9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51%;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宋花、王杰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