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肯能源: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2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我们作为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阅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
资格,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按进度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
作,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认为:
1、公司出具的《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
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各项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适合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
展的需要,并得到有效的实施。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重大投资、信
息披露等重点活动的内部控制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
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发表专项说明如下: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021 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
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阅《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
本次利润分配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及利益,同时兼顾了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现行实际情况,与公司业绩成长性匹配,有利于公司
的稳定发展。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
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同意本次利润分
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2021 年年度报告
摘要》进行了认真的阅读和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经核查,公司 2021 年年度
报告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七、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各家金融机构申请人民币 15.2 亿元的授信
额度,是为了保证流动资金周转及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本次申请各家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申请各
家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事宜。
八、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
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
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通过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能减少资金闲
置,且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
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二十一次董事会独立董事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庆理 吕福苏 刘春秀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