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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肯能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002828               证券简称:贝肯能源             公告编号:2023-028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
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此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
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1.8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1.8 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
  1
        表人。                              定代表人。

             3.2.3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3.2.3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2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他公司合并;
        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划或者股权激励;
        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股东权益所必需。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3.2.5 公司因本章程 3.2.3       3.2.5 公司因本章程 3.2.3 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会决议。公司依照 3.2.3 规定收 公司因本章程 3.2.3 第(三)项、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或者注销。
  3                                         公司依照 3.2.3 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 3.2.3 第(三)项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司依照 3.2.3 第(三)项、第(五)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提请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修订《公司章程》有关
的工商备案等相关事宜。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章程条款的修订
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