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美科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8-12-06
证券代码:002859 公司简称:洁美科技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修订稿)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8 年 12 月
目 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6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7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 8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9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1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1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1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2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2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3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3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见 .............................................................................................................................. 14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4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
见 .............................................................................................................................. 14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5
(十)其他 .............................................................................................................. 16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17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18
(一)备查文件 ...................................................................................................... 18
(二)咨询方式 ...................................................................................................... 18
2 / 18
一、释义
本公司、公司、上市公
指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本激励计划 指
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
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
限制性股票 指
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
授予日 指
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
限售期 指
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
解除限售期 指 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
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 / 18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洁美科技提供,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
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洁美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
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洁美科技的任何
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
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
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
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
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4 / 18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
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5 / 18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洁美科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根据目
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洁美科技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2 人,包括:
1、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
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任职并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拟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副总经理、董事会
王向亭 24.00 8.66% 0.09%
秘书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253.00 91.34% 0.99%
(31 人)
合计(32 人) 277.00 100.00% 1.0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
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6 / 18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
股。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277.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5,570.00万股的1.08%。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
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
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与解除限售日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
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
7 / 18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
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4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3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30%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6.81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16.8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2.69元的50%,为每股16.35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3.62 元的 50%,为每股16.81元。
8 / 18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9 / 18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
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解除限售期
第二个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解除限售期
第三个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90%。
解除限售期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
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
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0 / 18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100% 8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
查意见
1、洁美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洁美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
11 / 18
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
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
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且洁美科技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洁美科技本次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
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程序
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洁美科技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洁美科技本次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2 / 18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洁美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
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
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洁美科技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洁美科技本次
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13 / 18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
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次解除限售。在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除限售:第一次解除限售
期为限售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
的 40%;第二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
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第三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三年,
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
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洁美科技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洁美科技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向激励
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
14 / 18
进行处理:完成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解除限售的换取职工
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
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
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
表明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解
除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数量。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建议洁美科技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
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
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
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洁美科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
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
见
洁美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
15 / 18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反映企业盈利能力
及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状况、市场
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
定了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至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40%、
60%、90%的业绩考核目标。考核指标的设定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
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多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绩效考核,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洁美科技本次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
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1、洁美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16 / 18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本次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持有的
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
2 项规定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修订稿)》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
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洁美科技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洁美科
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洁美科技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17 / 18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2、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4、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5、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审核意见;
6、《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 秦丽婧
联系电话: 021-52588686
传 真: 021-52583528
联系地址: 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18 / 18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秦丽婧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