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美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3-16
证券代码:002859 证券简称:洁美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7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美科技”或“公司”、“本公司”)
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
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他公司合并; 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工;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必需。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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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会议决议。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内转让或者注销。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次章程修正尚需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次修订的《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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