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美科技: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3-16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职工;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决议。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销。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
的 股 份 应 当 在 一 年 内 转 让 给 职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次章程修正尚需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隽云
二 O 一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