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洁美科技:关于与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签署“洁美科技华南地区产研总部基地项目”意向协议的公告2020-06-29  

						证券代码:002859             证券简称:洁美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4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签署“洁美科技

                 华南地区产研总部基地项目”意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签署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重大风险提示:
    (1)本次签订的仅为意向性协议,协议约定内容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变动的可
能性,未来能否达到预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风险。
    (2)本协议相关的正式协议的签署及实施尚须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同时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落实尚须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
    (3)由于该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要通过招拍挂公开方式进行,所以土地使用权
是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尚不能确定。
    (4)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等数值均为预估数,能否实现存在较大的
不确定性,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性。
    (5)协议中关于乙方产值规模及税收贡献的条款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
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也将对产值、税收的实现造成不确
定性影响。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为了提高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美科技”或“公司”)对
华南地区客户的响应速率和服务质量,加快优化和完善公司产业区域布局,公司与广东
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协商一致,拟投资3亿元在肇庆市端州区建设洁美科技华南地
区产研总部基地项目。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收到了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履行
完内部签署流程的《洁美科技华南地区产研总部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协

                                      1
议”),现将协议内容予以公告。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
    乙方: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 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
    1.1 项目名称:洁美科技华南地区产研总部基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1.2 投资主体:乙方在肇庆市端州区就本项目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
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主体,全资子公司名称以在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注
册登记为准。
    1.3 项目投资额:本项目总投资人民币30,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5,000万元
(包括设备投资20,000万元)。本项目投资所需资金全部由乙方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1.4 项目规模及建设内容:主要建设符合洁美科技华南地区产研总部基地项目要求
的现代化厂房、办公用房、科研用房和配送中心;购置生产设备生产制造分切纸带、打
孔纸带、压孔纸带、离型膜等被广泛应用电子元器件薄型封装载带的相关产品。
    1.5 项目预期效益:乙方承诺:自甲方净地交付乙方之日起6个月内动工建设,24
个月内完成主体建设并实现投产,在投产后36个月内达标达产。本项目预计自达标达产
当年起连续3年,在端州区每年应税销售收入达4亿元人民币,在端州区年度缴纳税收总
额达1350万元人民币(不包括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
    2、 项目用地情况
    2.1 项目用地位置:建设洁美科技华南地区产研总部基地项目,拟选址在规划3区(肇
庆大道北、蓝带啤酒厂东侧)地块片区开发产业用地。
    2.2 土地面积:项目规划总面积约45亩(具体面积待定,最终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确定面积为准)。
    2.3 土地性质、规划要点:项目用地拟为商服用地10亩、工业用地35亩(以该宗土
地出让公告为准)。
    2.4 土地使用权年限:50年(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
    2.5 土地取得及出让价格:项目用地将按照国家土地政策规定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
式取得,土地出让底价不低于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并以最终成交价为准。
    2.6 土地交付标准: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排水、平整土地。
                                       2
    2.7 项目建设的厂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
    3、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1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3.1.1 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进行准入评审,并依约行使项目准入审核权。
    3.1.2 甲方制定供地计划,并依法依规为乙方项目提供用地。甲方承诺自乙方或乙
方全资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如期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等费用后,根据乙方申请将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权证办理。
    3.2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3.2.1 乙方必须参与本合同约定项目用地的招拍挂。
    3.2.2 乙方在竞得土地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须签订《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
乙方必须自甲方净地交付乙方之日起,6个月内动工建设,24个月内竣工验收并实现试
投产,36个月内达标达产。
    3.2.3 乙方须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甲方属地注册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
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自全资子公司注册之日起,本合同下乙
方的权利和义务均概括转移至全资子公司,由全资子公司享有和承担,乙方对全资子公
司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2.4 乙方承诺本项目产生的所有税费均在端州区辖区范围内进行缴纳。
    4、 违约责任和主要免责事项
    4.1 本合同签署生效后,如本合同项下宗地规划调整或原土地利用规划修改,则按
届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效的规划执行。
    4.2 本合同签订后,若本级及上级人民政府出台新政,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指标、
土地年限、基准地价、产权分割等方面,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
决,双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3 本合同签订后,若乙方或乙方全资子公司没有参与本项目土地公开招拍挂竞投,
则视为乙方违约,本合同自行终止。若本合同终止执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并
在本合同终止执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因本项目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甲方给予的全部扶持资金)。
    4.4 本合同签署生效后,由于法定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
方可以在一个月内解除本合同,造成损失的,由双方各自承担。
    4.5 本合同签订后,若乙方竞拍拟选址用地不成功,本合同自行终止解除,双方均
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
    4.6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影响乙方开工建设的,乙方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
出延建申请,经甲方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5、 其他
    5.1 本合同中所载明的乙方一切责任、权利、义务,待全资子公司成立后,均由全
资子公司承担,乙方负有连带责任。
    5.2 本合同一式四份,自乙方按照上市公司的投资审核权限规定通过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批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资金来源
    公司将视实际情况采用自有资金或融资方式投资,同时将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手续。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实施的“洁美科技华南地区产研总部基地项目”,计划建设地点为肇庆市端
州区,产品主要供应华南地区客户。华南地区是电子元器件与电子产品的主要生产区域
之一,具有完善的电子产品制造及销售产业链,聚集了大量电子信息行业相关企业,公
司部分重点客户也以华南地区为主要生产基地或在该区域进行业务布局。本项目的实施,
有利于优化和完善公司产业区域布局,提高对华南地区的重点客户的响应速度,发挥就
近供货优势,加速实现公司与客户密切合作、协同发展的新格局。
    该项目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如果项目能按预期实施,对未来几年公
司的资产总额、净资产以及营业收入、净利润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届时将根据实际
情况予以充分披露。
    该协议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该协议而对协议对方形成依
赖。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项目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洁美科技华南地区产研总部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29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