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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洁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02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浙
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查阅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具体方
案及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其他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
的授权,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
确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具体方案;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具体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
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
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该事项符合公司全体股东
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
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规范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设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