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美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1-12
证券代码:002859 证券简称:洁美科技 公告编号:2020-087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23 号)核准,浙江洁美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 6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每张面值 100 元,期限 6 年,募集资金总额为 60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和保
荐费用 4,245,283.02 元(不含税)收到的金额为 595,754,716.98 元,另减除律师
费、审计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
外部费用 2,107,401.15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93,647,315.83 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
486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授权,
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安吉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分行(上述银行以下统称“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和
储存情况如下:
1
序号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对应募投项目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
浙江洁美电子科 3301040160
1 限公司官巷口支 145,754,716.98 补充流动资金
技股份有限公司 016652599
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
浙江洁美电子科 5719002853
2 限公司杭州城西 250,000,000.00 年产 36,000 吨光学
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06
支行 级 BOPET 膜、年产
中国工商银行股 6,000 吨 CPP 保护
浙江洁美电子科 1205290029
3 份有限公司安吉 200,000,000.00 膜生产项目(一期)
技股份有限公司 266666689
支行
三、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开设专户,账号
3301040160016652599,截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145,754,716.98 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项目之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开设专户,账号
571900285310806,截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250,000,000.00 元,该
专户仅用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项目之年产 36,000 吨光学级
BOPET 膜、年产 6,000 吨 CPP 保护膜生产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开设专户,账号
1205290029266666689,截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200,000,0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项目之年产 36,000 吨光学级
BOPET 膜、年产 6,000 吨 CPP 保护膜生产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天风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天风证券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2
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天风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天风证券每半年对公司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天风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天祺、施山旭可以随时到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天风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天风证
券。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天风证券,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天风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天风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书面通知银行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天风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天风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天风证券可以要求公
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银行、天风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天风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六份,公司、银行、天风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
2、《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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