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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洁美科技: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30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和核查公司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后认为:公
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
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所述的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兼顾了投
资者的利益和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就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提供审计服务与我
们进行了事前沟通,经了解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根据《公司
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与公司的
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
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
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2020年度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
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的情况一致,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违规
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
公司2020年年度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
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不存在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严格遵守证监发字[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情况,未发现其他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
    2、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因此,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
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因
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可能,也不存在“证监发字[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
号”文、《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五、《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该议案经过我们事前审核,我们表示同意将其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并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
计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相关交易以市场同期同类能源产品及服务价格为基础确
定,定价原则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和持续发展,实现供热用热的稳定和持续。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
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
    六、《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授权法定代表人在交易额度内签署相关业务
合同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认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管理制度》。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
避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控制外汇风险,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七、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化要求,适应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报告期
内,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在完整性、合理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八、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独
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三个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修订稿)》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鉴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三个限售期的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对第三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数量及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第三个限售期因业绩考核未达标而尚未解除限售的 132.96
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财务会计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同
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