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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洁美科技: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检查公司财务等事项的意见2021-03-30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检查公司财务等事项的意见
    一、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检查公司财务的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以及赋予的职责,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2020 年年
度报告>和<2020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 68 条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
2020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1、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2、公司 2020 年
年度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3、
在公司监事会出具此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因此,我们保证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制度、财务状况及财务管理进行了认真的监督、检查和
审核,并且认真审阅了公司每月的财务报表、定期报告及相关文件,监事会认为公司财
务管理规范、制度完善,没有发生公司资产被非法侵占和资金流失等情况。公司发生的
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其决策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的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以及赋予的职责,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 2020 年利
润分配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监事会对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以及赋予的职责,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于2021年3月2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后,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情况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公司监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与所涉及事项
均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
审计机构。
       五、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以及赋予的职责,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
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监事会审议后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的交
易定价以市场同期同类能源产品及服务价格为基础确定,定价原则公平合理,未违反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交易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
    此外,监事会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关联交易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
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的业绩,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
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及《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规
则落实自查表》的意见
    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1)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风险的控制,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已建立较完善的内部组织结构,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深交
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公司董事会编制和
审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是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
策进行相应调整。同意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
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涉及以往年度的
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监事会对公司《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
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了确认: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三个限售期的业绩考核
指标未达成,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决定将3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三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共132.96万股
进行回购注销;监事会认为此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同意将3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第三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32.96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此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不会影响到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九、监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及股权、资产置换情况的意见
    2020年度,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未发生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及资产置换,
也未发生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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