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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0-20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候选人履历、任职资
格等文件的基础上,就《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对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
养进行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受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能力,未发现有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永辉先生、孙赫民先生、邓水岩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江峰:




             宋执环:




             张   睿: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