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01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就公司2021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
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
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
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业务
团队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
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
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针对业务团队所属激励对象,公司还结合了各业务团队
的特性、未来发展规划等经营实际,设置了业务团队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同时对个人
层面亦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能够对各团队及激励对象的工作业绩及绩效作
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各业务团队及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
果,确定各团队及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
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意见,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
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披露指引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
动员工积极性,实现公司持续、健康、长远发展。
3、本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
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董事会表决本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独立
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指导意
见》、《披露指引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能切实保障各持有人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有效落实,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长远发
展。
3、董事会表决本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综
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江峰:
宋执环:
张 睿:
202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