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美科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12-2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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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美科技”“公司”)与国
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
受洁美科技的委托,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
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因洁美科技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洁美科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职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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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洁美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
解发表法律意见。
洁美科技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洁美科技的
股份,与洁美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洁美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合法合
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洁美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洁美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之目的而
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洁美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
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洁美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有关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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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洁美科技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事项已获如下批
准与授权:
(一)2021 年 11 月 30 日,洁美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洁美科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洁美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1 年 12 月 17 日,洁美科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三)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1 年 12 月 20
日,洁美科技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确定以 2021 年 12 月 20 日为授予日,向 50 名激
励对象授予 335.4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6.81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
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洁美科技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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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根据洁美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0
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发表了独立意见,同
意以 2021 年 12 月 20 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公司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且不为《激励计
划》中列明的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该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关于授予条件成就
经本所律师核查,洁美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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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洁美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洁美科技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的规定。
四、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洁美科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浙江洁美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洁美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
励对象人数为 50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 335.40 万股,授予价格为 16.81
元/股。
2021 年 12 月 20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
2021 年 12 月 20 日,洁美科技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0 日,并以 16.8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5.4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洁美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授予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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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授予价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事项已
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洁美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事项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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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署
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一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经办律师:杨 钊
吕兴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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