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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21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就公司2021年12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日为2021年12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
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1年12月20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以人民币16.8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35.40万股。
    二、关于修订《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补充修订《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部分内容,主要为更好地规范和促进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
结合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拟认购的额度情况而做出的补充
修订,确定了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受让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回购均价28.18元/股的98%,
即27.62元/股。修订后的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本次调整议案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修订《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并按《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三、关于修订《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补充修订《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部分内容,主要为更好地保证修订后的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进行。修订后
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本次调整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修订《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并按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江峰:




             宋执环:




             张   睿:




                                                         202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