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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洁美科技: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2-04-12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1年,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股东权益出发,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各
项职权和义务,充分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职能,为企业的规范运作和
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2021年度监事会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对 2021 年度经营管理行为及业绩的基本评价
    2021年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会列席了2021年历次董事会会议,并认为董事会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的决议,忠实
履行了诚信义务,未出现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21年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监事会对任期内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监
督,认为公司经营班子勤勉尽责,认真执行了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经营中未出现违规操
作行为。
    二、监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8次会议,具体内容如下:
    1、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续聘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
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
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及调
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
    2、2021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3、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和<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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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21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承
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
案》。
    5、2021年8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半年度报告>和<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6、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年产6万吨片式电子元器件封装薄型
纸质载带生产项目”投资规模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
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7、2021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
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
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8、2021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三、监事会 2021 年度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意见的情况
    1、《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
会工作报告》。
    2、《关于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和<2020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
摘要》提交监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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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68条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
制的2020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1、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2、公司2020年年
度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3、在公
司监事会出具此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
保密规定的行为;因此,我们保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财务
决算报告》。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2,551.89万元、营业利润
32,917.89万元、利润总额32,911.58万元、净利润28,925.12万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
50.29%、147.95%、148.94%和145.23%。
    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
审〔2021〕958号)确认,2020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289,251,188.98元(其中母公司实现
净利润221,913,251.71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未分配利润总额共计831,240,649.72
元(其中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641,849,708.53元),资本公积余额为541,921,876.04
元(其中母公司资本公积余额为528,713,825.6 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在兼顾公司发展和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提出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411,329,479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已回购股份
4,295,090股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另外,扣除即将回购并注销的
用于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因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应回购并注销1,329,600股,预计将于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前完成)后的
总股本405,704,78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元(含税),共
计81,140,957.80元(含税)(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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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
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在
公司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总股本计算的分配比例。以上利润分配方案须
报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及本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
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
    监事会认为:公司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水
准,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为保持审
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
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上述续聘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监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与所涉及事项均真实反映
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6、《关于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0
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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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后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
    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
司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洁美电材”)根
据电子专用原纸生产线的相关要求,需要采购日常生产所需的蒸汽能源。浙江洁美电材
所在地安吉县安吉临港经济区唯一一家集中供热单位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元龙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安吉临港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热电”)。因此,浙江洁
美电材拟向临港热电购买日常生产所需的蒸汽能源,采购价格根据《供热煤热价格联动
管理办法》制定,执行煤热联动机制,具体交易价格以市场同期同类能源产品价格为基
础确定,以货币方式结算。
    参考当前价格,考虑煤价波动等因素,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共计不超过
6,000万元。
    监事会审议后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的交
易定价以市场同期同类能源产品价格为基础确定,定价原则公平合理,未违反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交易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8、《关于<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议案》
    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维护全体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的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等
规定,公司全面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彻底落实相关制度规范的要求,强化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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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治理水平,促进企业规范运作,有效防范经营决策及
管理风险,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工作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公司董事会编制了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
    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1)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风险的控制,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已建立较完善的内部组织结构,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
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深交所《上
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9、《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
议案》
    2021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审议后认为:本次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
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公司 2018 年激励计
划第三个限售期的业绩考核未达标,同意对第三个限售期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32.96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10、《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021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鉴于公司前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4,000 万元募集资金
已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
务费用,提议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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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进行和及时归还前次用于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账户暂
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 4,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募集资金账户暂
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 2.6 亿元,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到期归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若募集资金项目因发展需要,实际实施进度超过目前预计,
公司将随时利用自有资金及时归还,以确保项目进展。
    公司承诺:公司将上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正常进行,且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在上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的使用期限届满之前,公司将及时把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在资金归还
以后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
司及子公司未从事风险投资。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公司及子公司不
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
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募
集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
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要求。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账户暂时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不超过 4,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募集资金账户暂时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不超过 2.6 亿元。
    11、《关于公司<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和<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的议案》
    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和<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 68 条规定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3 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与会全体监事一
致认为:1、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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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项规定;2、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3、
在公司监事会出具本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有
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因此,我们保证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12、《关于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2021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承
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
案》。
    13、《关于公司<2021 年半年度报告>和<202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2021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和<202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相关
规定,现将公司《2021 年半年度报告》和《202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提交监事会审议。
    同时,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 68 条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法规文件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 2021 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
核,并提出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1、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2、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已经公司内审部审计,报
告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3、在公司监事会出具此意见前,我们没有
发现参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因此,我们保
证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4、《关于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2021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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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
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5、《关于公司<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 68 条规定及《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 2021 年第三季度
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1、
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2、
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3、在公司监事会
出具本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
的行为;因此,我们保证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6、《关于调整公司“年产 6 万吨片式电子元器件封装薄型纸质载带生产项目”投资
规模的议案》
    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年产 6 万吨片式电子元器件封装薄型纸质载带生产项目”投资规模的议案》。
    2016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将“年产 6 万吨片式
电子元器件封装薄型纸质载带生产项目”调整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项目总投资为 3.54 亿
元,其中一期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为 1.29 亿元,该项目已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实施完成。在“年产 6 万吨片式电子元器件封装薄型纸质载带”项目二
期实施过程中,为了顺应市场发展的新变化,配合下游客户的快速扩产,加快实现纸质载
带产能快速扩张,公司二期项目引进了更高端的电子专用原纸生产线,产能较原生产线有
所提升,同时公司对一期两条电子专用原纸生产线进行了相关技术改造,需要对应新增后
端深加工设备,因此项目投资规模及相关内容需要作相应调整,项目产能由原来的“年产
6 万吨片式电子元器件封装薄型纸质载带”调整提升至“年产 10 万吨片式电子元器件封装
薄型纸质载带”,项目总投资由 3.54 亿元增加至 6.54 亿元,其中一期募投项目“年产 2 万
吨片式电子元器件封装薄型纸质载带”投资总额 1.29 亿元未发生变化,技术改造后产能提

                                         9
升至年产 2.8 万吨片式电子元器件封装薄型纸质载带。
       17、《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
       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49 号文)核准,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首次公开发
行普通股(A 股)2,557 万股,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中,公司
发行新股数量 2,328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229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
发行价格人民币 29.82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6,249.74 万元,其中,发行新股募集资
金净额 63,600 万元,老股转让资金净额 6,464.13 万元,发行费用总额 6,185.61 万元。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7〕76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具体的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拟投入募集资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项目资金余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金金额(万元) 累计投入金额(万元)     额(万元)
 1       年产 20,000 万平方米电子元器件
                                              15,500.00               15,502.32            0
         转移胶带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
 2       年产 15 亿米电子元器件封装塑料
                                              10,700.00                7,056.25      3,814.51
         载带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3       电子元器件封装材料技术研发中
                                               2,500.00                2,579.82            0
         心项目
 4       年产 6 万吨片式电子元器件封装
                                              12,900.00               12,903.71            0
         薄型纸质载带生产项目(一期)
 5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10,000.00               10,005.63             0
 6       偿还银行借款                         12,000.00               12,000.00             0
                                              63,600.00               60,047.73      3,814.51
       上述项目中除“年产 15 亿米电子元器件封装塑料载带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外,其
余项目募集资金均已使用完毕并完成对应募集资金专户销户,且对应募投项目(不含“补
充营运资金项目”“偿还银行借款”)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年产 15 亿米电子元器
件封装塑料载带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0,700 万元,规划 58 条塑
料载带生产线,形成年产 15 亿米塑料载带的生产能力。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塑料载
带 53 条生产线已经建设完成并正常投产,其余生产线已经完成采购并于近期陆续安装投
产,项目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 7,056.25 万元,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为 3,814.51 万元


                                              10
(含部分利息收入),其中包含项目合同设备采购尾款或质保金待支付款项约 268.00 万
元(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公司对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规、规
范性文件自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合以下情形:
    1、本次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剩余募集资金已到账超过 1 年;
    2、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3、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建设实施完毕,公司拟对上述项
目进行结项,并将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其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的资金余额及利息收
入合计 3,814.51 元(实际金额应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将按合同约定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尚未支付的尾款及质保金,同时授权经营
层或经营层授权其指定的代理人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户注销等后续事宜。
    监事会认为:公司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
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发展
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8、《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
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与会监事一致认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19、 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
    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

                                        11
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与会监事一致认为:公司《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有助于保证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
行,确保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0、《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初步审
核后,监事会认为:
    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综上所述,本次列
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1、《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
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

                                       12
益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与员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
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
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意识,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进一
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因公司监事潘春燕女士、王佳萍女士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均需对本议案进行回
避表决。上述 2 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监事
会无法对本议案形成决议。因此,监事会决定将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22、《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
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和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内容合法、
有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能保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
利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
对公司的责任意识,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
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因公司监事潘春燕女士、王佳萍女士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均需对本议案进行回
避表决。上述 2 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监事

                                       13
会无法对本议案形成决议。因此,监事会决定将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23、《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1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核后,认为:
    1、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
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
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0 日,并同意以
授予价格人民币 16.81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5.4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监事会对 2021 年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意见
       1、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检查公司财务的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以及赋予的职责,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
报告>和<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 68 条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第 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 2021 年年
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1、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

                                         14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2、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已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3、在公司监事会
出具此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
的行为;因此,我们保证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制度、财务状况及财务管理进行了认真的监督、检查和
审核,并且认真审阅了公司每月的财务报表、定期报告及相关文件,监事会认为公司财
务管理规范、制度完善,没有发生公司资产被非法侵占和资金流失等情况。公司发生的
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其决策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2、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的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以及赋予的职责,于2022年4月8日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利润分配
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监事会对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以及赋予的职责,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于2022
年4月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
    经认真审核后,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意见

                                      15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情况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公司监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与所涉及事项
均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
审计机构。
       5、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以及赋予的职责,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洁
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监事会审议后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的交
易定价以市场同期同类能源产品及服务价格为基础确定,定价原则公平合理,未违反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交易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
    此外,监事会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关联交易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
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的业绩,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
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6、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及《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规则
落实自查表》的意见
    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1)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风险的控制,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已建立较完善的内部组织结构,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
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深交所《上
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意见

                                           16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是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
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同意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及“亏损合同的判断”
的相关要求,并将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涉及以往年度的
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8、监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及股权、资产置换情况的意见
    2021 年度,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未发生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及资产置换,
也未发生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2022 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全体
股东的利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4月8日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