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9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美科技”或“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及《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过认真自查、逐项论证,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具备向
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定价的原
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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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
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
意见
公司编制的《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审阅,我们
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
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
见
公司编制的《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关于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方隽云,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
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涉及各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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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
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方隽云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
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
报措施,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
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
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
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
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
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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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 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2-2024 年)》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
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
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独立意见
鉴于在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方隽云合计控制公司的股份超过 50%,
且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上述情形符合《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增持公司股份可以免于
发出要约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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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江峰 宋执环 张 睿
2022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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