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泰股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23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集泰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
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
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
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
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
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
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第 1 页 共 8 页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召开。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11 月 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
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时间、地点、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登记办法、股东联系办法、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程序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下午 13:30
第 2 页 共 8 页
在广州开发区南翔一路 62 号 C 座一楼会议室召开。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2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21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22 日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本所律师核查了 2018 年 11 月 15 日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
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法人代表身份证
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册以及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人,
代表股份 94,332,99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6.1506%。其中: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6 人,代表股份 94,332,897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56.1505%;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1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股份以下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计 4 人,代表股份 381,45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271%。
第 3 页 共 8 页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董事李浩成
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向公司请假,其他高管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
议。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邹榛夫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和
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公司相
关规则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
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
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
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统计数据,与公司统计的现场投票数据合并后,表决情况
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预案的议案》;
1.1 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第 4 页 共 8 页
同意 93,772,0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054%;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560,90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4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2 回购股份的方式和用途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772,0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054%;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560,90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4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3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772,0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054%;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560,90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第 5 页 共 8 页
同意 381,4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4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772,0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054%;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560,90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4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5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772,0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054%;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560,90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4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6 回购股份的期限
第 6 页 共 8 页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772,0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054%;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560,90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4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7 本次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772,0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054%;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560,90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4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回
购公司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772,0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054%;
第 7 页 共 8 页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560,90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4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公司相关规则制度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
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第 8 页 共 8 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晓华 陈 平
经办律师:
黄鼎足
签署日期:2018 年 11 月 22 日
第 9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