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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集泰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0-01-18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密封用填料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密封用填料及类似

类似品制造;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     品制造;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品除外);粘合剂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轻   粘合剂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轻质建筑材料制

质建筑材料制造;防水嵌缝密封条(带)制造;硬质橡胶制     造;防水嵌缝密封条(带)制造;硬质橡胶制品制造;建筑陶

品制造;建筑陶瓷制品制造;建筑用沥青制品制造;货物进     瓷制品制造;建筑用沥青制品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

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物业管理;自有     品除外);技术进出口;物业管理;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企业

房地产经营活动;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自有资金投资;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

(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化工产品零售(危险化     品除外);化工产品零售(危险化学品除外);涂料制造(监控

学品除外);涂料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涂   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涂料零售;化工产品批发(含危险

料零售;化工产品批发(含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储存; 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储存;新材料技术转让服务;新材料技术

新材料技术转让服务;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新材料技术咨     开发服务;新材料技术咨询、交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办公

询、交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           设备租赁服务。主营项目类别: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序。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其开始时间不       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 其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在满足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

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可持续发展;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    发展;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不在公     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

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润,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20%,在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润的 20%,在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当

                                                        期实现的净利润时,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但公司利润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 ,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

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 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 , 在考虑对     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要求拟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

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 形成利润分配预    定。

案; 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并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   现金分红的条件: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

配预案进行审议, 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 若公司有     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

外部监事, 则外部监事应当对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      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

见。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 利润分配预案需    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

                                                        元人民币;4、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      的需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 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

充分考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有关利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
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并经公司   方案论证过程中, 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 在考虑对全体股东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调整后的利润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 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

                                                     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并经

                                                     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若公司有外部监事, 则外部监事应当

                                                     对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

                                                     配预案后, 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并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预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以通

                                                     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

                                                     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

                                                     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 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充分考虑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有关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

                                                     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

                                                     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
除对公司章程中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中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