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2020-05-15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
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有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1、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
立和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的
积极性,引进和保留优秀人才,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确保公司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的情形。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14 日,并同意按照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向 28 名激励对
象授予合计 72.1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根据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后的股本总数及2019年度经审计财务数
据更新编制的《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
案》、《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等材料,我们认为上述议案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上述修订稿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涉及此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文件内容。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罗绍德 涂伟萍 谢晓尧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