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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集泰股份: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5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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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集泰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泰股份”或“公司”)的委托,作为
其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
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 以下简称“《备

忘录第 4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

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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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
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
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
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

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
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
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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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
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
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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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
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
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公司
已履行下列程序:

    1.2020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
定了《激励计划(草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

    2.2020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3.2020 年 3 月 30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
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
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激
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引进和保
留优秀人才,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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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4.2020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

    5.2020 年 5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的议
案》,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董事会
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授
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1 人调整为 28 人,授予股份总数保持不变;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20 年 5 月 14 日为授予日,授予 28 名
激励对象合计 72.1 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20 年 5 月 14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
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集
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14 日,并同意按照公司《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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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向 28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72.1 万
股限制性股票”。

    7.2020 年 5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的议
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同意确定 2020 年 5 月 14 日为授予日,授予
28 名激励对象合计 72.1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
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2020 年 5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的议案》。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由 31 人调整为 28 人,授予股份总数保持
不变。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激励对象的书面说明,《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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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
弃失去激励资格,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由 31 人
调整为 28 人,授予股份总数保持不变,仍为 72.1 万股限制性股票。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0 年 5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确定 2020 年 5 月 14 日为授予日,授予 28 名激励对象

合计 72.1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14
日,并同意按照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向 28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72.1 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0 年 5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认为“同意确定 2020 年 5 月 14 日为授予日,授予 28 名激
励对象合计 72.1 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
的授予日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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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且不在下列期间:(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
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3)自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2020 年 5 月 14 日,公司监事会公告了《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认为,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除部分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放弃参与本次限制性股权激励计
划之外,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 2019 年年
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
象相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0 年 5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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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同意确定 2020 年 5 月 14 日为授予日,授予 28 名激励对象合
计 72.1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020 年 5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的议案》,
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认为“同意确定 2020 年 5 月 14 日为授予日,授予 28
名激励对象合计 72.1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必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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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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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的说明以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职业字[2020]15825 号
《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17783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及 2019 年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
师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巨潮资讯网查询,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上述第(一)项所述的情形。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的说明、相关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
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裁判文
书网、中国法院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适当检索查询,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第(二)项所
述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

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
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
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
《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本次
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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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
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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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晓华                              李志娟




                               经办律师:


                                                 黄鼎足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