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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集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2021-06-01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现就有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董事会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等相关资料,认为:本次聘
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任职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邹珍凡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
聘任罗鸿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聘任孙仲华先生、胡亚飞先生为公
司副总经理,聘任吴珈宜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中罗鸿桥先生、
吴珈宜女士的任期为一年,邹珍凡先生、孙仲华先生、胡亚飞先生的任期为三年,
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保持一致。

    二、对《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
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
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本次 28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
       3、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解除限售
条件已成就,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松林                  吴战篪                 唐茜




                                                      202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