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泰股份: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2021-06-15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六月
集泰股份——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集泰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泰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
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集泰股份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公司调整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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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泰股份——法律意见书
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
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
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调整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
宜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
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集泰股份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宜之
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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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泰股份——法律意见书
1.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在召开本次董
事会前一个自然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 2021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
人会议,并经持有人所持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设
立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二期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授权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委员会委员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二
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4. 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关于修订<第二期
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调整,系基于当前公司股价情况、员
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意愿、结合公司回购股份实际情况,为保证员工持股
计划顺利实施所做出的相应调整,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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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
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调整,并按照调
整后的内容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已经取得
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指导意见》以及
《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7)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
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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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泰股份——法律意见书
调整内容 调整前 调整后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为公
为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职
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职的员工,
的员工,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
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员工持股计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董事会认定
经董事会认定对公司发展有卓越
划的人数上 对公司发展有卓越贡献的核心骨干员
贡献的核心骨干员工或关键岗位
限 工或关键岗位员工(以下简称“持有
员工(以下简称“持有人”),总
人”),总人数不超过 100 人,具体
人数不超过 150 人,具体参加人数、
参加人数、名单将根据员工实际缴款
名单将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
情况确定。
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员工持股计
限为 2,003.8 万元,资金来源为员 1,410 万元,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
划的筹集资
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 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
金总额上限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 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
员工持股计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部分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
划的股票来 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股票,合计不超过 200.38 万股,
源 股票。
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75%。
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的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的
员工持股计 的确定方法为审议调整本次员工持股
价格的确定方法为审议本次员工
划的股票受 计划的董事会召开前 20 个交易日公
持股计划的董事会召开当日的公
让价格 司股票的交易均价确定,为 9.4 元/
司股票收盘价确定,为 10 元/股。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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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泰股份——法律意见书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资金总额
不超过 2,003.8 万元,以“份”作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资金总额不超
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
过 1,41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
2,003.8 万份。本员工持股计划持
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1,410 万份。本员
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员工实际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
缴款情况确定。
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共计不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共计不超过
超过 150 人,持有人对应的权益份
100 人,持有人对应的权益份额及比
额及比例如下表所示:
例如下表所示:
拟 认
序 持 有 职务 缴 份
拟 认 缴
号 人 拟认缴 额 占
员工持股的 份额上 本 员
序 持有人 职务 拟认缴 份 额 占
权益份额比 限(万 工 持
号 份额上 本 员 工
例 份) 股 计
限(万 持 股 计
份) 划 的 比
划 的
例
比例
1 邹珍凡 总经理 240 17.02%
1 邹 珍 总经理 120 5.99%
董事、 100 7.09%
凡
2 孙仲华 副总经
2 孙 仲 董事、
理
华 副总经 100 4.99%
3 程超 职工监 5 0.35%
理
事
3 吕 荣 监事 5 0.2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345 24.47%
华
员合计(3 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225 11.23
公司其他员工(不超过 97 1,065 75.53%
人员合计(3 人) %
人)
公司其他员工(不超过 1,778.8 88.77
合计 1,410 100.00%
147 人) %
合计 2,003.8 100.0
0%
除调整以上内容外,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内容无变化。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和《信
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持股计划调整的信息披露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本次持股计划调整的董事会决议、《第二期
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版)》、《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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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泰股份——法律意见书
等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持股计划调整已
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
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集泰股份
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本次持股计划调整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
点指导意见》及《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调整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
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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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泰股份——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晓华 陈 平
经办律师:
黄 静 雪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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