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泰股份:反舞弊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15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舞弊,加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
控制,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舞弊行为,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
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
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防止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四条 公司反舞弊内控机制,包括设立举报投诉渠道以防范和发现舞弊行为,实施控制措施以
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对舞弊行为带来的危害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子公司、办事处。
第二章 舞弊行为及反舞弊职责归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
(一)损害公司利益的舞弊,表现为如下形式
1.收受贿赂或回扣;
2.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侵占公司资产;
3.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4.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伪造、编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6.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7.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二)不正当谋取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表现为如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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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贿赂或回扣;
2.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3.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为使别人误解财务报表而作出不适当的投
融资政策;
4.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5.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6.逃漏应缴纳税金;
7.其他谋取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是反舞弊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一)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收员工实名或匿名、外部第三方实名或匿
名举报。并根据需要公布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二)书面记录举报的舞弊事件的内容并及时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三)对受理的舞弊案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四)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接收及报告
第八条 公司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通过举报电话、信箱(含
电子信箱)、信函等途径举报公司及其人员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信息,包括对公司及其人员
违反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信息。投诉举报渠道如下:
举报直线电话:020-85572634
电子邮箱:ns001@jointas.com
地址:广州市南翔一路 62 号 C 座五楼
邮编:510663
第九条 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级管理人员(包括控股子公司/办事处管理层)的举报后,公司内审
部自接到举报后及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和处理建议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收到涉及重大舞弊
行为的举报,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必要时可成立特别调查小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
员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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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举报牵涉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内审部自接到举报后报公司监事会,并按监
事会的要求予以协助调查和提供其他工作支持。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投诉或负责舞弊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提供举报
人的相关资料及内容。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必须受到保护。对违规泄露举报人员信息或对举报
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将予以警告、撤职等处罚。触犯法律的,将交由司法
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反舞弊信息的沟通渠道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可通过网络等多种方式,将公司反舞弊制度和举报程序对外发布。定期
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以保证员工能够理解公司反舞弊政策的所有相关内容,清楚公司对防止
舞弊行为的严肃态度,明确在遵守公司反舞弊政策方面的角色和自身的职责。同时保留培训、
宣传教育的相关文档。
第十四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与用户、供货商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业务往来要建立在诚信公平的
基础之上,并应向他们传递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相关信息及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要有足够的舞弊风险识别力、预防及反舞弊的控制力、对已发
生的舞弊行为所带来的危害进行及时补救的应对能力,及时收集各类预防反舞弊机制的相关信
息,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对重大舞弊事件要及时分析是否具有普遍性,并及时提出预防及控制措
施。对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要向全体员工通报,使其认识到违规事件的危害性,起到引以
为戒的警示作用。
第五章 舞弊行为的责任追究、补救措施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对舞弊责任进行追究,其中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
致发生舞弊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
(二)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相关管理或经办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操作或参与相关决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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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以及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导致发生舞弊事件而应
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受影响的业务部门的内部控制要进
行评估并改进。
第十九条 公司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须进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诚信和行为
记录等方面的调查。凡有舞弊行为记录的均不能被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
第二十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分;行为触犯法律的,交
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
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审部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