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2022-05-31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州集
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
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有
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
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本次 28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条件;
3、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解除限售
条件已成就,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唐茜 吴战篪 徐松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