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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集泰股份: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2-05-31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9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8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0.658 万股,
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19%。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手续办理完成后,上市流通前,
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规定为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20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
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在官网及办公场所公示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
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在此期间,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核查,并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披露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公司通过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于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
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4、2020 年 5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
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5、2020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6),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72.1 万股,占授予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43%;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28 人,授予价格为 5.92 元/股,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14 日,限制性股票上市
日期为 2020 年 5 月 27 日。

    6、2020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发布了《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
编号:2020-057),以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
(扣除回购专户股份数)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扣除回购专户中股
份数)每 10 股转增 4 股,故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2.1 万股调整至 100.94
万股。

    7、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8、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1-054),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上市流通,解除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28 人,解除限售的股份为 50.47 万股,占
届时公司总股本的 0.19%。

    9、2021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发布了《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
编号:2021-063),以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
(扣除回购专户股份数)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扣除回购专户中股
份数)每 10 股转增 4 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372,752,452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
股票数量由 50.47 万股变更为 70.658 万股。

    10、2022 年 5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司第三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
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情况说明

    1、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
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
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14 日,上市
日期为 2020 年 5 月 27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
期已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届满。

    2、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的条件说明                          是否满足条件说明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相关任一情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任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条件。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20-2021 年 2 年累计营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业收入为 29.34 亿元,业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业绩考核目
                                                              绩指标均满足考核要
标, 2020-2021 年 2 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25 亿。
                                                              求。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
                  A ( 优               C(合     D(不合
 个人考核结果               B(良好)
                  秀)                  格)      格)
 解除限售系数     100%                  60%       0%              根据第三届董事会薪酬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          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委
核结果达到 A(优秀)或 B(良好),则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        员会对 28 名激励对象个
解除限售其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          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 A
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合格),则公司按照本激        或 B,当期可解除限售
励计划规定解除限售其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 60%,限制          比例为 100%。
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不合格),则
其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均不可解除限
售。激励对象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
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公司及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将依照《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则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要求办理相关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解除限售规定,本次符合解
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8 人,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为其获授限制
性股票总数的 50%,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0.658 万股,占公司目前
总股本的 0.19%。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已解除限售    本次可解除限   剩余未解除限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的数量(万    售限制性股票   售限制性股票
                              (万股)            股)      数量(万股)   数量(万股)
            董事兼副总
 孙仲华                        16.8               7             9.8             0
                经理
 罗鸿桥      副总经理          16.8               7             9.8             0
            董事会秘书
 吴珈宜                       2.016              0.84          1.176            0
            兼副总经理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
                             85.512             35.63         49.882            0
      员(25 人)
          合计               121.128            50.47         70.658            0
    注:1、由于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2020 年年度
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故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已调整;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售股份解锁后,其买卖股份应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说明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实施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分派方案为:以 2019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股份数)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3.00 元人民币(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
全体股东(扣除回购专户中股份数)每 10 股转增 4 股,本年度不送红股。根据
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数量由 72.1 万股调整为 100.94 万股。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实施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分派方案为:以 2020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股份数)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5 元人民币(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
体股东(扣除回购专户中股份数)每 10 股转增 4 股,本年度不送红股。根据公
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由 50.47 万股变更为
70.658 万股,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00.94 万股
调整为 121.128 万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数量及人员与已披露的股权激
励计划一致。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 2020 年-2021 年 2 年年度业绩
已达到考核目标,28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标,满足《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因此,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人员为 28 人,解除限售股数为
70.658 万股,同意公司在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本次 28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条件;
       3、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解除限售
条件已成就,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28 名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对应的限售期内的公司业绩
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
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的相关事宜。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
限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
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