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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集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28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
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会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发行监管问答——关
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
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以及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
议案》、《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
案》。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对象和定价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定价的原则、依据和方式,
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购股票的发行价格的定价方式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已经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号文)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摊薄即期
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
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6、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能够合理使用,本
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
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7、关于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
程序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并同意将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徐松林                     吴战篪                       唐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