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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集泰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31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
性关系,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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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
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持续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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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其他相关的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
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涉及保密要求的除外);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 九 条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根据法律、法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披露于上述媒体。公司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
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
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并进行培训,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董事
会秘书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
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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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
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协调等相关事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需具备
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
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
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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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办公室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各部门在接受特定
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
研过程。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
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子公司等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子
公司等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
站刊载。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
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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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
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公众平台(如互动易);

    (四)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五) 路演;

   (六)一对一沟通;

   (七)现场参观;

    (八) 电话、邮件咨询;

    (九) 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第六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
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
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
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
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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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
事项作出发言。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
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
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三十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
息。

       第三十三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
媒体采访相关信息,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
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
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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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要通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
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
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
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
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正式
披露。


                            第八章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
方式刊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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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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