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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集泰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31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2017 年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
账户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证券简称“集泰股份”,证券代码“002909”)。
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公司股份或股票。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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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
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或减持: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交所规则,被深交所公开谴
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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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
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关于前款相关规定的,董事会
应当按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前款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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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公司可能触及本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
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
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
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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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
深交所予以备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向董事会提交减持计划,减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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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
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
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
交所报告并及时披露;在预先披露的减持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
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如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
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
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
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
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
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
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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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
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
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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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行监督,发现违规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董事会办公室将在第一时间向董事
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须责令违规行为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
交广东证监局备案,同时报告深交所;同时公司将根据前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对
公司造成的影响程度对前述人员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责任追究措施:

       (一)责令公开致歉;

       (二)要求其引咎辞职,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三)收缴该等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收益或者减持所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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