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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集泰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年1月)2023-01-11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

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

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
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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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公司现任监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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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
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应
出具聘任书,内容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任职条件、职务、任期等。董事会秘书可
连选连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 ,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五条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 、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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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上市规则》规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
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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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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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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