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集泰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3-0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三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集泰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

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

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

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

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

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1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决议召开。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时间、地点、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登记办法、股东联系办法、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程序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3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广州开发区南翔一路 62 号 C 座一楼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3 月 3 日(星期五)


                                2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3 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3 月 3 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3 月 3 日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本所律师核查了 2023 年 2 月 28 日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及/或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册以及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共计 19 名,代表股份数为 146,384,2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0.1045%。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9 人,代表股份数为 146,304,5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0.082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

股份数为 79,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以上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验证。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数为 79,700 股,占公司总股份


                                3
的 0.0218%。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及本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邹榛夫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和

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公司相

关规则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

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

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

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提

供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数据,与公司统计的现场投票数

据合并后,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364,3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4
的 99.9864%;反对 1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111%;弃权 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5.0314%;反对 1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20.3262%;弃权 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4.6424%。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

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364,3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864%;反对 1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111%;弃权 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5.0314%;反对 1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20.3262%;弃权 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4.642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公司相关规则制度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

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邓   传 远                       李 志 娟




                               经办律师:

                                            梁 小 文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