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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集泰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4月)2023-04-08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
工作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审部依法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含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经营管理等事项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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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审计
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审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负责内审部的全面工作。内部审计人
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
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
行内部审计业务。内部审计人员对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条 内审部保持工作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
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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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内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
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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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内审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料必须以审计
项目为单位归档管理;

     (二)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
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部应及时将
工作底稿分类整理、归集汇总,连同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装订成册,编制档案
目录并按规定归档进行管理,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三)内审部以外的人员借阅公司内部审计档案,须经内审部负责人批准;

     (四)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档
案销毁时审计委员会需指定人员监销,销毁清册需长期保存以备查阅。

     第二十条 为确保内审部全面履行职责,其工作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特别是制度建设、生
产经营、基本建设、财务收支等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内审
部组织或参加公司有关单位部门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内审部参加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单位举办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培训;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法人治理结构
资料、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资料,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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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报表和和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对象应当对提
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采取资料审阅、调查核实、
实地观察、综合分析等方法;

     (四)审核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核查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
件、资料;

     (五)对内部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证明材
料;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向
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对违法违规已造成损失浪费
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公司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严格遵守财
经法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实施,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具体审计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
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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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
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
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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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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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
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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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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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
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被审计公司、部门或个人,内审
部可以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总经理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内审部向审计委员会、总经
理提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关系,或提请有部门进
行处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违反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
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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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审计意见书和决定的;

     (四)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向内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

     和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七)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失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列行为之一的
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秘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第 11 页